本院受理了由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报请的下列罪犯(详见受理公示表)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本次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包含的有关内容依法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对下列罪犯报请减刑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并写明联系方式。信件寄至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民主法治园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政编码:677000。逾期不再受理公示异议,并视为公示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裁定。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